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的分类有,按有无报酬可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按委托的权限可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按是否委托给第三人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有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三、无法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
(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三)虽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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