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是当场判吗
时间:2023-05-04 17:22:58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一定当场判,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会当庭宣判,其他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比较少会当庭宣判,一般都是择日宣判。当庭宣判,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清,是非责任已明,能及时作出判决的,才应当当庭宣判。要做到这一点是有难度的,因为判决书要进行整理,包括标点符号都要规范,因此,当庭整理难度还大。

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定期宣判: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

(2)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答复的案件,无法当庭宣判;

(3)审判长与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尽管少数服从多数,但仍不宜当庭宣判,而应进一步合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为宜;

(4)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易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也不宜当庭宣判。

判决书的法律性

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审判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法官要用专业知识在司法判决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司法审判是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要求法官对于各种纷争,不论其为宏观或微观,亦不论其为抽象或具体,都要运用法言法语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此,才能将社会性、经济性甚至是政治性纷争在司法判决中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成为法律问题最终通过司法来裁断。法律职业者通常认为,法官会应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会将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概念进行表达,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术语者则不配为法官。

司法判决中法言法语的应用以社会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则是司法判决领域法律性极端化的表现,反而会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消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素养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决书中将各项争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确的阐述,最终以能为公众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内涵丰富的司法判决,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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