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妻子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我给她买了“三金”(即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还给其父母5万元聘礼。因为外出打工,我们虽然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几个月后,我发现她与另外一男子关系密切,遂要求离婚。我要求退回彩礼,她不同意,请问我能要回彩礼吗?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你所说,你与妻子进行结婚登记后并未一起生活,因此你们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提示:
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应当及时提出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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