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解释》”)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2011解释》规定了酌情从严惩处情节,刑辩律师要对这些从严情节的作用有所认识,并研究其中每一个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1、是调节基准刑情节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每增加一种从严情节,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所以,辩护时,如果不能否定该情节,也要根据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该情节的具体严重性,争取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内确定一个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从严情节之一。
3、是对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了从严情节的内容――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而言,由于查处条数、人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数额,也没有明确表述为“接近”,不包含从严情节内容。
一、酌情从严惩处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判断、运用相应证据依然是辩护的基本思路…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书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一个方面,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是的辩护是另一个方面。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这个情节当中,应以“有可能即将投入使用、即将投入使用或者正在使用”为要件。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这里只限定一种募捐名义,即赈灾。赈灾是救济的含义,限于钱、衣服、粮食等灾民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非必需品。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六个月至两年的调节幅度内,诈骗行为本身究竟对这些一般作为弱势群体的诈骗对象有多少影响,是确定具体调节数额的依据。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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