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只有股东才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受让人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包括签署股东决议、分配公司利润等,有的甚至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这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力和职能转移,但并不是实际履行和交付的全部。因此,参与管理和行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已按约定向受让人支付了股权价款,但未办理其他股权转让手续,不能视为股权转让。股份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它只是受让方的单方面表现。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相应的交付行为,股权转让只是不取决于受让方,而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相反,如果转让方已经将股权交付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股权价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当然,支付了股份价款的受让人无疑有充分理由要求转让人向其交付股份,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即股权的实际价值,即与股权相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的价值应当等于公司全部资产的价值,公司的资产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由公司全部股份构成的。因此,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公司资产的转让。根据等价交易原则,转让价格应等于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有时当交易行为缺乏法律要求时,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相反,我们应该通过现象看本质,看它是否符合实际要求,是否可以补充。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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