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英国传统行政正义体系重视法司法审查与上诉,行政复议制度较为薄弱。近年来,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民事正义体制改革中对诉讼外争端解决机制的强调,这种现象开始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变革之道,在维持行政复议官员与组织内决策官员的联系渠道的同时,加强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以及其他内部申诉解决机制的作用,以保证公务服务利用人的不满得到有效化解,并发挥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改善。
「关键词」英国行政复议行政正义社会保障
「Abstract」InthetraditionaladministrativejsticesystemofUK,mainemphasiswasptonjdicialreviewandappeal,andreconsiderationortheinternalreviewofadministrativedecisionswasalmostaltogetherneglected.Btinrecentyears,thissitation,inflencedbytheadministrativereformandthediscssiononalternativerepteresoltionmachanisminciviljsitce,hasbeenchanged,andmanypeoplebegantostdythereformoftheinternalreviewsystem.Theytrytoimprovetheindependenceofthereviewofficialswithotbreakingtheirconnectionwiththedecisionofficials.Theprposeofthereformistomakefllseofthesystem,satisfytheneedsofpblicservicessersandrealizethesystemsnormativeeffect.
一、行政正义体系中的行政复议
(一)英国的行政正义体系
在英国行政法学文献中行政正义(administrativejsitce)是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对其内涵与外延一直缺乏统一的界定。有人认为行政正义仅指由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严格的抗辩式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他们遵循1957年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有关行政裁判所和调查的报告)的用法,将行政正义概念限定于法院、裁判所和行政调查中的程序。有人则认为,行政正义概念只应适用于那些决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的程序,而不包括处理不良行政或低效服务问题的程序。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英国行政法学者主张,不应过多地限制行政正义概念的适用范围,它应含盖从行政决定的最初作出到最后层级的审查这一全过程,它不仅包括法院和裁判所的司法复审和上诉程序,还包括行政决定的作出程序以及行政内部对行政决定的复审程序,另外还包括议会监察专员等进行的监督程序。从涉及的事项来说,行政正义不仅涉及那些有关公民权利的问题,而且涉及裁量性决定以及政府服务质量等问题。从而,行政正义关涉政府以及某些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和准私人机构整体运作的规范基础。这种行政正义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有助于人们跳出过多关注法院和裁判所程序的狭隘视角,某一种特定程序并非绝对的优于另一种程序,它所强调的是决定的作出应当是理性和适当的,其建立在恰当收集的证据以及对证据的合理评价基础上。过份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裁判所,可能导致对英国行政法和行政正义的性质、范围与实践的构想的歪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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