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购买房产逾期交付往往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更多地被视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如若出卖方经过买方的催告后仍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产,那么买方有权向出卖方提出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出卖方在经过买方的催告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产,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迟交付的原因,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与出卖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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