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特点有哪些方面?
时间:2023-03-26 08:00:50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一、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我国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如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如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协助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如有关法律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4、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如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5、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如有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如有关法律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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