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
时间:2023-02-23 17:02:20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一、山东生育险报销流程是怎样?

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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