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无法承担子女抚养费,他/她有权以其私有财产进行折抵。
此外,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降低抚养费标准的申请。
当父或母任何一方提出减少或暂停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时,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生活境况发生变化并已经失去实际给付能力。
如确实存在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在对方发起诉讼后,法院将会做出强制执行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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