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承租人的免责责任范围。根据情况分析,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和灭失,且责任不归咎于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以下情况不属于承租人的免责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该责任不归咎于承租人;若因意外事件导致租赁物毁损和灭失,且该责任不归咎于承租人;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且该责任不归咎于承租人。
承租人免责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租人可以享有租赁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承租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一、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失;二、第三人未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占有租赁物;三、第三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综上所述,承租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
承租人可以享有租赁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例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不需承担责任。同时,承租人也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失、未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占有租赁物或擅自处分租赁物。综上所述,承租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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