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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