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是: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中介一房两卖被判赔房屋差价
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后,敬先生发现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置地)已把房屋另卖他人。认为对方除双倍赔偿自己定金外,还应赔偿自己新购房屋的差价,敬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昨天(5月6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敬先生的主张。
2007年10月,敬先生看中了崇文区花市枣院一套价值146万余元的房屋,并和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代理销售协议》。当天,敬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在2007年12月28日前完成过户。
此后不久,敬先生交了73万元的首付款后,开始催促鑫天置地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推托。敬先生最后获悉,鑫天置地已把这套房屋卖给了其他人,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房价却上涨迅速。
事发后,在崇文区房管局的协调下,鑫天置地陆续将73万元退还给了敬先生。但敬先生认为,当时他和中介约定,签协议后鑫天置地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若违约,鑫天置地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房屋价格疯狂上涨,鑫天置地还应赔偿自己买房时的房屋差价,一共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评估机构对类似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这套房屋在2007年12月28日时的市场价格约为163万余元。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鑫天置地的行为已经违约,房屋涨价后,敬先生已经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地段、同样方位的房子,这给敬先生造成了潜在利益的损失。作为违约方,鑫天置地除应双倍返还敬先生定金2万元(起诉时已返还1万)外,还应酌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万元。(记者刘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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