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判过罪者在特定时期内,例如始终恪守法规,积极配合监管机制,便存在能够提前获得释放的可能性,此即所谓的假释制度。
关于假释期间的考察期限与未执行的处罚时间长度密切相关,假如罪犯需要承担10年的缓刑责任,而实际服役时间已达五年,此时申请假释,接下来的五年将构成该名囚犯的假释考验期。
若是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那么即便成功获得假释,仍须在之后的十年内接受持续性的监督管控。
而这个考察期则是从假释日期开始计算的。
对于假释的流程及实现条件,均设定了严谨且明确的规范标准,并非草率决定,更非随意释放。
在考验期间,假释犯罪者仍需面临社会改造计划,以确保其遵纪守法。
若假释者在这段考察期间表现良好,不曾再次触犯法律,则到了考验期限届满之时,依法可以认定他已经圆满完成了整个刑罚时期,同时向公众正式宣告其得到了自由。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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