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一)撤回要约所谓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之前,意图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法律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原因反映了法律对要约人意愿和利益的尊重,要约人需要通知另一方撤回要约。任何要约均可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发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以产生撤回要约的效力。由于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撤回要约时不生效。因此,撤回要约实际上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撤回要约通知可以根据通常情况提前或同时送达另一方,但如果由于途中的障碍而延误,受要约人在收到撤回通知时,应当立即将迟到情况通知对方;(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具有法律效力后,有撤销要约的意思,以消除要约的影响。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进行。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要约人。但是,以下两种报价是不可撤销的: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撤销和撤回要约的目的是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虽然这两项都只能在作出承诺之前进行,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
(2)自要约生效后发生要约撤销,撤销要约有严格的限制
上述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小部分解答。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且要约不生效前作出的承诺。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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