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不认可的司法鉴定结果
时间:2023-10-15 06:39:28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处理不认可的司法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应该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如下:

1.鉴定机构不同,工伤鉴定的鉴定机构是社保局;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持有鉴定资质的有关机构;

2.鉴定标准不同,工伤鉴定的鉴定标准有大概400多项;司法鉴定的鉴定标准只有大概200多项,从鉴定标准的范围来看,简单理解就是,工伤鉴定能鉴定到十级的,在司法鉴定中不一定能鉴定的到伤残;

3.鉴定流程不同,工伤鉴定需要先做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才能做工伤鉴定;司法鉴定,在其伤情稳定后即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是,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n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n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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