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指的是职工本人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12个月工资相加后再除以12,算一个平均数,以这个平均数为本年度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如下:
1、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当地公积金中心确定,一般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
2、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2%;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样的
1、缴存基数确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缴存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来计算的,工资总额的确定应严格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来计算。如果是新调入或者录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总额。如果是实行年薪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年薪除以12,然后根据计算后的数值来确定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调整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缴存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则不能高于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全文9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