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theastAsian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共有10个成员国,分别为: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2009年1月起印尼、马来西亚甲醇将实行零关税:根据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降税模式,印尼、马来西亚甲醇在具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前提下,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此前,上述二国的甲醇进口关税是5%。
来自中东地区、特立尼达岛进口甲醇作为最惠国,目前仍在实行5.5%的进口关税,新西兰甲醇进口关税自08年10月起由原来的5.5%降至4.4%,2010年进一步降至2.2%。
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自2006年9月启动以来,历时1年半,经过6轮谈判,双方最终于2008年4月13日在海南三亚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即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智利进口甲醇关税为自08年开始每年减少0.5%,2010年降至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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