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洗钱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按照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进行罚款。
(二)如若存在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对所涉及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没收,并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按照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进行罚款。
(三)如果是单位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么将对该单位施加双重惩罚,既要对其处以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于个人实施的洗钱行为,应依法没收其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并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按照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进行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应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按照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进行罚款。
(五)如果是单位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么将对该单位施加双重惩罚,既要对其处以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应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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