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不服
时间:2024-02-05 13:17:10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不服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处理方法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其它。

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时效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期限是在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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