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有: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了损失等。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2、企业责任型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3、混合型责任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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