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与上诉的区别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抗议是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抗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再一次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外。上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这样才能进入二审程序。设立抗诉的条件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抗诉。(1)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3)确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缴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缴,(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人不能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行事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索赔
(12)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十三)法官在审理本案时犯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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