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9:12:37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确要进行城区内临街主次带路两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高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修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政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而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自行修复的,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占用道路暂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代表公-安、市政部门统一收取。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部门收取。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公-安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五、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公-安、市政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支出由公-安、市政部门分别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市政部门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

六、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粤价[1997]3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1996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原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222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公-安部门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收据缴销手续。

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2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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