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一、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要注意的几点情况
1、约定不详: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属于对于合同本身约定不详,针对这种情况,在被申请人能提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法院审查核实后有可能裁定对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2、无权裁决: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如果超越法律所赋予其的权限仲裁,则无法得到法律的继续支持。
3、违法行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4、证据瑕疵: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5、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若法院认定执行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即使这份裁决的做出符合当事人约定,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这份申请也难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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