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怎样区分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区别呢?
时间:2023-03-01 10:02:26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

而普通债权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发生的,而且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

学员关键是掌握哪几种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共益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例如A公司是X产品的批发商,批发零售X产品很赚钱。某日A公司因投资失误进入破产程序,此时A公司还有一笔X产品的购入合同未履行。因X产品很赚钱,销路又好,故管理人决定与X产品生产商继续履行合同,此时X产品生产商向A公司发货,A公司因此负担货款债务即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例如:甲在没有法定或是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为破产企业A公司管理了机器设备,此时甲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这时的无因管理之债就是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例如:甲破产企业,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把别人汇给乙的款项10万元错误的划入甲的帐户,那么这10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由此产生的债务就是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含的范围广泛,包括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水电费用,与他人签订新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本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比如:管理人聘请司机为债务人企业运输货物,路中超速驾驶撞坏某路人,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赔偿,是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包括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债务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债务人企业的牌子掉落,砸伤路人,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以及赔偿,就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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