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经济犯罪要求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同时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具体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手段更加趋向智能化、专业化和隐蔽化。随着电子科技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在经济活动中,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一系列的经济活动,例如,利用第三方电子平台进行转账,网上购物,网上缴纳水电费等,网络技术的发展时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群众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另一方面却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契机。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来,这些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智商较高,能周密的制定犯罪计划并谨慎的执行犯罪计划。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所以给公安机关的侦破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经济犯罪率逐年攀升,涉案金额大。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经济犯罪无论是在案发率还是个案金额,和过去相比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加。据统计,1998年全国经济犯罪的总量仅5.2万起、个案案值最多以百万元计;2002年立案量高达7.1万起,个案案值已突破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3万起,为受害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5亿元;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0.7万起,为受害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亿元。2015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曾捣毁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窝点6个,涉案金额就高達442亿余元。
(三)经济犯罪涉具有涉案领域广泛且案情复杂的特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样化,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金融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经济主体的活动越加频繁和多样化,关于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新兴行业的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涉不仅涉及地域广泛,而且还涉及了众多的市场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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