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刑法分则中,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规定主要包括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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