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以及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为内容的刑法方法。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为较重的犯罪,而执行主刑时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单独使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为较轻的犯罪,由就近公安机关执行。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的终身是一种时间限制,就是终身不得参与国家管理和国家政治活动。
什么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剥夺其包括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之所以必须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在于:1、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罪行极为严重,剥夺政治权利以示对其的强烈否定评价。2、避免其被赦免或死后继续行使政治权利,比如著作权。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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