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4、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二、婚约解除彩礼应该返还吗
司法解释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当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时,彩礼若仍归对方所有,便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甚至女方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后不久即要求离婚,而此时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不予返还,明显使给付方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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