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以恐吓方式对待未成年者的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2、然而在侵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级别时,警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平衡各方面因素,可能会选择通过加重惩罚,如处以10至15天的拘留,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作为惩戒;
3、若以恐吓方式对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标准,那么施暴者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此基础上,若涉及到更严重的骚扰行为,存在针对性、频繁性和持续性的骚扰,同时还伴随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受害者有权向县市级公安局、公安局分局提起治安诉讼;
若知道具体的骚扰者身份,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并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但该赔偿需建立在骚扰行为对受害者名誉、荣誉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前提下;
另外,如果骚扰者打着他人名义对受害者进行欺骗和愚弄,甚至导致受害者的财产、名誉受损,骚扰者需要对此负起民事责任,以写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在公共场合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
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让别人遭受刑事追责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威胁、侮辱、殴打他人近亲属或者试图报复他们;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
未经允许偷窥、偷拍、窃听、散播他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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