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解除分为哪两种方式
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一)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2、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的情形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才可以适用法定解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该合同约定是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对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约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支持。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条款,有利于简化后续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便当事人履行并予以履约,减少双方二次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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