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方式为:
1、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是是: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需要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表达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需要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撤回,或者撤回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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