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5、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行政诉讼二审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做出决定之后,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可以维持原判,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是一审期间适用的法律正确,案件的事实清晰,没有存在任何的错误,二审不会改判,会维持原来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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