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病假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试用期工资标准
社保是我们每个人退休后的保障,只有缴纳够一定的年限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但是有很多人由于工作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社保出现断缴现象,但是社保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不一样,断缴之后是可以进行补缴的,并不会退休之后的待遇有非常大的影响,那么,天津个人缴纳社保补缴的程序的是如何规定?
补缴条件
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天津市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补缴流程
1、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内人员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指定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温馨提示: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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