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主体:
1.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撤销权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一、合同撤销权有哪些种形式
下列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1.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趁人之危订立合同。
4.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5.订立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因重大误解,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的撤销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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