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一、审计破产清算应注意的事项
1、审查破产宣告日以前六个月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会计科目的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看是否与财政部关于破产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程序和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及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足不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减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1、一般情况的会计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
如果涉及固定资产的,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视同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应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对于股东,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科目)
2、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减资行为,即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过去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务表示被投资企业实际并不支付股东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视同股东将减少的注册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以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
(1)对于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营业外收入
(2)对于股东,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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