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7月,买方李某方与卖方王某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王某顺利取得房产证。因种种缘由(主要是房价看涨),王某后悔不愿卖房了。经多次协商无果后,2009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该《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王某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既然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看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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