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网络帮信罪会判多久有期徒刑?
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警察一般怎么调查?
帮信罪警察通过电话,网络,信件,银行帐号,亲属关系等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需要问清楚以下事项:
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
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问明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
据此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3、继续问清涉案“两卡”的具体情况。
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等,买卖及办理“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可向其出示用于诈骗等犯罪的“两卡”相关证据材料让其指认,一并问清下列事项(满足其一,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或卡内流水金额,向其出示账户交易信息,允许其对合法部分进行辩解和说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3)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4)买卖“两卡”被三个以上个人或团伙利用进行犯罪的情况;(5)买卖“两卡”的数量(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4、问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
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犯罪构成必备主观要件)。
5、不论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以下几点:
(通过以下问题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1)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2)对他人购买“两卡”用途的认知是否有合理辩解;(3)交易对象是否告知其用途,与其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是否出租、出售“两卡”多次、多张;
(5)是否是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
(6)是否曾因出租、出售“两卡”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
(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6、问清与诈骗分子是否有共谋行为。
是否知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帮助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罪名转化:涉嫌诈骗罪共犯)。
7、问清出租、出售“两卡”后,是否后续帮助转账、套现、取现。
罪名转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涉电话卡,着重问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情况
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清“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管辖依据之一)。
其他案件共性问题: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
三、帮信案件的线索来源有哪些?
帮信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警方合作单位(银行、快递等)的举报、同行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等。
1、警方合作单位(银行、快递等)的举报
比如银行工作人员近年来基本都接受过一定的防诈骗培训,当看到某人经常大额取款转账,大量开立账户等异常行为时,就会将线索提供给警方,警方通过系统查询,综合分析可疑人员从而对其进行追踪布控。同样快递人员发现某人经常寄送或者接收装有大量银行卡,手机卡等包裹等异常行为也会提供给警方。
2、同行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
被捕的同行向警方供出其他同行,或者相关知情人的举报。
3、警方的大数据和技术分析
对于一个曾经接触过相关核心技术的犯罪行为人,肯定不会透露具体什么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现在的技术手段也是非常先进,不断更新。每一起诈骗案件都会及时录入系统,一个诈骗集团不可能只做一起案子,每一起案子发生后录入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警方多部门联动,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帮信人员重要信息,这也是目前破获帮信案件的最主要渠道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n(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n(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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