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鉴于部分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因异地或国外施工等特殊原因错过了申报时间,经商人事部同意,拟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人员: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二、申报材料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要求;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申报人员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三、材料受理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四、其他
请有关单位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禁借机乱收费,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魏智成,杨智慧,白俊;
联系电话:(010)58933869,(010)58933913;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杨林弋,徐伟;
联系电话:(010)58934969,(010)58934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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