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二、六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2、县级初审完毕后,市级审查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
3、省级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送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
4、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作出决定,办结后交由窗口发放,根据申请人要求快递或到窗口领取。
三、六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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