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沂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临沂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住所证明
2.身份证明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4.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
5.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7.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
8.资产证明
9.律师事务所章程
10.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1.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1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三、临沂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临沂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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