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董事积极资格的关注,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优良的素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并且对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诚,能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服务。
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年龄的限制是70周岁,同时可以因特殊条件而突破该限制。如通用电器的董事资格条款就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
我国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
(三)我国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某些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该等特殊公司的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该条规定是对证券公司董事的道德条件和从业水平的限制。从条文规制的角度看,这个条文显得过于笼统,特别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这样的约束很难具体化,因而也欠缺了可操作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第九条就比第八条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该条文对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资格做出了直接的限制,以此来保证证券公司董事具备基本的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根据该条规定,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董事资格时,可以根据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直接判定其是否适格。
二、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
和董事的积极资格相对应,董事的消极资格则是指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我国的《公司法》就是而是通过对公司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来规范董事的任职资格。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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