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赔额:
1、免赔额又称“自负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注意力,避免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免赔额的规定是国际和国内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
2、采用原因:
1)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省去保险人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劳动;
2)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管理,强调对小额风险的控制;
3)由于货物品质的特性,符合商业交易规律;
4)通过确定免赔额的大小,可以使得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的支出。
二、不计免赔:
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作为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险、全车盗抢险和自燃险的附加险种存在(有些公司是合在一起卖的,有些公司可以分开挑选),如果不投该保险,出险时要按责任大小加扣,全责扣20%,主责扣15%,同责扣10%,次责扣5%。此条款的理解可参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率。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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