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纠纷多出具借条须谨慎
时间:2023-06-08 20:14:37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去年5月,市民王某向周先生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今年5月借款到期后,周先生多次催讨,但王某拒绝还款。原来,这笔钱是王某的朋友李某让他借的。无奈之下,周先生依据合同中的条款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王某向仲裁庭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以证明这笔钱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某。对此,仲裁庭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只说明这笔钱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某,王某还是应该按照和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周某还款。

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把利息计入本金中算复利,那么这种利滚利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2013年5月,李女士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大姐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利息为15%。一年后,李女士只还了14万元,之后李女士再次向王大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仍有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愿意承担15%的年息,上述款项在2015年5月还清。之后李女士仍未能按时还款,王大姐根据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0.35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可向王大姐借钱一事,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只能按本金6万元计算利息。

对此,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本案中,王大姐要求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共计10.35万元。最终,仲裁庭裁决李女士向王大姐还款9.9万元。

债主为曾用名,证据充分获支持

王某手里有一电梯维保公司开具的欠条一张,但由于欠条上的名字是他的曾用名王某某,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欠款。那么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07年至今,王某多次向绍兴一电梯维保公司提供电扶梯零配件,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只在2014年7月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多次追讨无果后,王某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46万元。庭审中,王某提交了采购合同、发票、欠条等。但电梯维保公司认为欠条上的债主是王某某,王某无权讨要。

最终,仲裁庭认为,电梯维保公司主张不欠王某货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王某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电梯维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王某提交的欠条、户口本、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其曾用名为王某某。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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