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行政、邮政、防灾救灾、卫生防疫、大江大河治理、重大科研计划、消防、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等,政府部门的直接投资是这类产品的唯一供给方式。政府直接投资上述领域,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共产品的全部投资与运营责任都需要政府部门承担。上述产品与服务领域仍然可以作更为细致的分类,将竞争性业务与普遍服务性业务分业经营。政府投资与补贴只负责保障提供普遍服务。政府也可以借助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势与能力,来生产这些公共产品。
追责条款模糊政府投资难理性
为有效遏制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开门立法的姿态值得肯定。一项旨在制约行政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法规,若没有公众的参与,很难保证它是否会成为一部正当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
在中央以四万亿元投入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背景下,这部重要的立法案正式进入行政立法程序,是自然而然的选择。但也应看到,这已是一份迟来的爱——政府投资的法制化,并非因四万亿的提出而起,也不会因四万亿的终结而失去其意义。只要有政府投资行为在,这部法规就有存在的重要价值。政府投资的所有资金,都来源于公民的贡献,自当服务于民。
然而从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日常经验中,却不时可见官员不理性投资,甚至是腐败投资的例子。究其根源,仍在投资决策的不民主与不公开上。一些行政官员在制订投资计划和实施投资时,往往凭经验、拍脑袋、长官意志、唯上不唯实,不遵守决策的程序和规范,不遵循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如此,所作投资难免脱离实际,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有些投资则只是凭一时热情,主观臆断,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投资不能兼顾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失去了政策性投资所应当具备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腐败投资,非理性投资往往直接作用于普通民众,因而容易引发民怨,并造成社会矛盾。
一个理性政府,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必然追求效率最大化和选择最优化。要达成理性之境界,就必须实行决策的民主与决策的透明,在尊重科学和民意基础上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以人为本就体现在具体的制度中,只有充分尊重民意,乐于汲取民意,才能在投资决策中强化民众的利益,克服公共政策的偏离。意见稿出炉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
确保政府理性投资,公开、透明、民主是前提,健全的责任机制是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责任必有腐败。权力与责任相伴相生。斯图亚特密尔曾言,如果能够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那就完全可以放心地将权力交给任何一个人。反之,若决策者只有权力而无责任,是万万不能让人放心的。意见稿若无科学、健全的责任机制,也将是不完整的。
查阅意见稿全文并仔细阅读法律责任这一章发现,在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相应的言语模糊。而意见稿有关官员责任的条文,并不比这更明晰。比如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意见稿仅仅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至于在限期内,相关部门拒不改正怎么办?没有下文。依什么法分别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同样没有任何说明。具体的究责程序缺失,责任条款模糊,难保将来的责任追究不会回到罚酒三杯的老路上去。好在这尚是意见稿,行政立法部门还有时间和空间来加以修改完善。笔者期待,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制化,也伴生着官员投资决策责任的法制化。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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