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货物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时间:2023-09-18 16:50:07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关于履行地的约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履行地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1.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关于履行地的约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

2.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履行地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如果当事人关于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有约定,并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约定,那么应以变更后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4.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交货地的约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应以交货方式来确定。

【 履 行 地 约 定 与 合 同 效 力 】

根据素材2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则需要根据争议标的的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给付货币的争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交付不动产的争议,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的争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非常重要。当事人应事先明确关于履行地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有约定且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约定,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十分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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