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条法律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
一、误工费的定义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费的赔偿是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常规项目。正常的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
二、对于童工、退休职工、返聘职工等发生交通事故,应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对于童工、退休以后再从事其他劳动或被原单位反聘的退休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中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如何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特殊的行业尚有不同的规定。
1、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因此未达到16周岁的工作和劳动收入,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所以得不到误工费赔偿。
2、依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超出上述年限的人员,其工作和劳动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一般来说也是不予认可的,想得到误工费赔偿需要提供有利的证据。
3、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其因受伤没有造成实际工资的减少,因此得不到误工费。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再从事其他劳动,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尚待探讨。
4、返聘职工不仅有退休金,还有返聘工资,其因受伤造成的返聘工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5、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为基础的,因而对农村和一些特殊工种的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赔偿,并不无完全是以退休年龄进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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