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年终奖税怎么算才对?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按照这个公式,如果某人年终奖为96万元,他缴个税后可拿到629505元,如另外一个人年终奖为96万元并多1元钱,他缴个税后可拿到541505.55元,最终会形成具有讽刺意义的结果:多得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87999.45元。
二、数学问题致所得付出倒挂
在我国,劳动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而这个计算实际上导致了所得与付出倒挂。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倒挂呢?据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据相关税务专家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三、发放年终奖有税务“规避区”
据相关税务人员介绍,按照新个税法,我国目前的年终奖发放存在六个“规避区”:即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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