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如何认定聚众赌博
(一)该三项标准规定的均是累计数量,凡是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赌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6个月。就是说,行为人未经处罚的聚众赌博行为在6个月之内再犯的,其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应分别累计计算。累计数量在5年之内达到《解释》规定标准之一的,即构成聚众赌博。
(二)既然刑法规定的是聚众赌博,那么,每次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至少应在3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在此基础上,才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
二、认定聚众赌博要注意什么
(一)相关法律规定了20人的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20人次以上。
(二)《解释》没有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导游、境外赌场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在适用本项标准时,应注意几点:
1、被组织人数不累计计算,必须一次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2、这里的“境”,指“国(边)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赌博的,也适用本项规定;
3、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是进行赌博,而不是旅游;四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至于收费数额的多少,则不限制。
生活中,人们出于娱乐的目的而进行的赌博,即使此时赌博的人数比较多,但也不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聚众赌博。对于聚众赌博,除了对人数有一定要求外,同时还要求行为人是以赌博为生活为业,不然也不能认定为聚众赌博。因此在认定聚众赌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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