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条件是什么?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
(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
(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
(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办理范围;
(三)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返还款(物)协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五)公证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是否有异议;
(六)债权文书中对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是否有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
(八)债权文书中是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九)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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